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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电梯冒充品牌电梯销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王某提供伪造的电梯公司委托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材料,以电梯销售有公司的名义与窗饰制品公司签订制造安装货物电梯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王某以电梯销售有公司名义为窗饰制品公司制造、安装三电梯公司生产的电梯。

被告人王某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具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购买配件组装电梯,并以6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梯冒充电梯公司电梯销售于柳升公司,在安装完毕后未经检验即交付使用,且提供伪造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加以掩饰。

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遂予以封存。被告人王某与窗饰制品公司在协商处理上述问题时被公安机关传唤,且在一般查询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尹某的证言,制造安装货物电梯合同书,电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封存决定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具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六万五千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随案移送伪造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二本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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