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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伪劣农药上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某村361号作为经营场所,将从他处购得的伪劣农药予以销售。张某另通过自行购买的灌装机、封口机等设备,对部分购入的伪劣农药分包装,非法生产伪劣农药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3840瓶,并以2.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予他人,销售金额计1万余元。

公安人员经侦查至某村361号抓获张某,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伪劣农药50余种,货值计14万余元。张某到案后经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张某省、潘某、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农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商品出库单》、《商品送货单》、银行查询明细及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农药而予以生产、销售,货值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万元;在案犯罪工具、伪劣农药予以没收。(2013)嘉刑初字第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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