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为延长年糕保质期,在宝山区双泉路其开设经营的年糕厂内生产、加工年糕的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在此类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并以每公斤3.6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该厂被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林某被当场抓获。至案发,被告人林某对外销售的金额共计9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伟顺年糕厂曾因在年糕内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被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余某、徐甲、徐乙、张某、欧某、伍某、袁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笔录》、《查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林某生产、销售违规添加脱氢乙酸钠的不合格食品年糕,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3)宝刑初字第2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