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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国企的冷冻海鲜,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营进口冷冻海鲜品批发的外资企业向上海警方举报,他们通过中间人S委托实业发展公司销毁的总共约1.2万箱、70余吨,价值3000余万元的过期新西兰鳌虾,竟然又出现在市场上。

本应销毁的过期新西兰鳌虾,被S等五人转卖给了水产批发商牟取暴利。曾经从事环卫行业的S听说有过期鳌虾要销毁的消息后,赶紧借了实业公司的垃圾运输资质及证照材料,与外资企业口头预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承揽了这批虾的销毁业务。

然而,S并未履行销毁协议,1.2万箱鳌虾只有极少部分被销毁。S等以每斤一元不等的价格,将这批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鳌虾分别销售到上海市区和江苏滨海、启东等地,由他人销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A、D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被告人F、G、高某销售金额为60万元,J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贸易公司明知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金额达11.853万元;被告人张某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S辩称,自己最初是要将涉案的鳌虾销售给饲料厂做鱼粉,后来知道流向食品市场后没有制止和举报。被告人A则称,自己和S本意是想赚一笔销毁费用,但由于没有经验,取货后发现销毁的话将亏损,临时起意决定把虾卖了。律师

被告人D说,自己给S、A介绍的是鱼粉饲料买卖,下家F、G改变用途,与自己无关;F、G、高某均称,是在验货品尝确认这批鳌虾没有变质后才低价销售。

S明知A联系水产商而不阻止,D明知F和G渔民和水产商身份,并全程参与了验货、洽谈价格、卸货等过程,被告人S、D对过期鳌虾作为食品销售系明知。

被告人S、A、D、F、G、H、J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贸易公司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1.853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S、A、D系共同犯罪。被告人F、G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F、G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S、高某、J、被告单位贸易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G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S、F、G及被告单位贸易公司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S等5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处2万元到11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F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到五年不等,处15万元到3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贸易公司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鳌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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