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嘉定区马陆镇作为仓库,由张某帮助张某汇款并管理资金,由张某具体负责联系采购、推销等事宜,将低价购得的伪劣农药在进行加价销售。
公安人员经侦查至马陆镇某村702号抓获张某、张某,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伪劣农药20余种,货值计15万余元。张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蒯某、费某、张某弛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农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张某、张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农药而予以销售,货值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张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系主犯,张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伪劣农药查获情况等情节,对张某、张某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人关于对张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