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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构成犯罪,处缓刑并处十六万罚金

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闵行区某室作为存烟仓库,并在上述地点从事收发、搬运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等活动。之后,烟草专卖局奉贤分局稽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合计价值32万元左右的各类卷烟。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奉贤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金某、胡某、钱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烟草专卖局奉贤分局案件移送函、检查笔录及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律师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经营伪劣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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