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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代购药品,没有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女,19某月某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某,住某。被告人唐某,男,19某月某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某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某。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唐某犯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在某网上注册成立了名为“某全球代购”的网店,由被告人唐某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并约定盈利后由被告人胡某、唐某予以分成。同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唐某在未获取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大量销售某治疗剂,销售金额共计92,703.07元。经鉴定,某治疗剂为假药。公安人员在某路某号某大厦某室内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并当场查扣未及出售的140盒(每盒400粒)治疗剂。当日,被告人胡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胡某、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胡某、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胡某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被告人胡某、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孙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某网截图、交易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关于商请认定被告人胡某、唐某销售的“某治疗剂”是否假药的复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胡某、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胡某、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共计9.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自首、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缴获的假药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4)徐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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