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卫一路X号的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天下第一棒”等性保健药品。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查获并扣押了“天下第一棒”、“Vigour”、“鹿胎丸”、“健肾王”等四种共计282粒性保健药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研判,上述药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当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复函,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吴某销售的系按假药处理的药品,无证据证明会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小;吴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身患疾病,综上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吴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2015)金刑初字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