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综述: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药品经营资质,在某店铺内对外销售“美国傲勃”、“黑蚂蚁”等性保健品,经鉴定这些药品均为假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假药论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某日公安人员在高某经营的无证小药店内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美国傲勃”等5种性保健品。案发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鉴定:被告人高某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质,查获的上述“美国傲勃”共计30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函〉的复函》及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赃证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