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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黄金葵等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张女,安徽省寿县农民,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13年1月起,在某店铺内,将从他人处低价购得的性保健药品加价对外销售。张女在明知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张女被抓后,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某日,接举报公安人员对张某经营的店铺依法进行搜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虫草健肾丸”2盒、“黄金葵”2盒、“巨勃”2盒等3种药品共计6盒74粒。案发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鉴定:被告人张某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质,查获的上述“虫草健肾丸”、“黄金葵”、“巨勃”等3种物品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假药论处。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施某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函〉的复函》及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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