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在菜场上叫卖自制药丸犯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邓某、董某、陶某、邹某、普某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多次在朱泾镇万安菜场以每粒约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陆某等人销售自制的药丸,其中,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负责摆摊卖药,被告人邹某、陶某负责开车接送,并与被告人普某一起发传单吸引客流。

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并扣押涉案药丸166粒。经研判,上述扣押药丸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普某赕、邹某、陶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普某、邹某、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李某、周某、吴某、蒋某、陈某、朱某、姚某、陆某妹、吴某华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戴某、徐某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照片及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陶某系从犯,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较轻;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浅,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庭比较困难。建议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陶某、邹某、普某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普某、邹某、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董某、邓某、普某、邹某、陶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邹某、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普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78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