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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销售泰国减肥药然禧犯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肖某接受泰国一淘宝店的委托,由该淘宝店销售然禧减肥药后,统一邮寄至肖某处,被告人肖某根据淘宝店家提供的销售客户信息,收取费用代为发货。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肖某暂住处内查获尚未发货的然禧减肥药331包。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上述药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及氟西汀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出具的药品研判说明,药品抽验记录及凭证,药品照片,网页截图,快递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肖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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