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乙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路弘虞市场C区6-7号经营贤均百货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的邦迪牌苯扎氯铵贴仍予以销售。
期间,被告人李乙将1,200片邦迪牌苯扎氯铵贴销售给李甲。公安机关从该店查获待销售邦迪牌苯扎氯铵贴共计1,100片,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乙。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乙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甲的证言,假药相关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李乙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乙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移送在案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