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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药品和保健品,构成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甲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其妻子廖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上海好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新桥镇新中街X室对外以“上海凡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销售各类药品、保健品。

被告人梁甲通过淘宝网低价购买骨康蝮蛇木瓜胶囊、30定喘百合青果胶囊等药品,康安堂美国腰复康康尔健胶囊、稳压静心舒银杏参宝胶囊等保健品,通过陈某(已判刑)购买黄金生命胶囊等药品,让被告人廖某、许某等客服人员以厂家直销名义对外加价销售。被告人廖某、许某等人负责发布产品信息、接受客户咨询、订货。被告人梁乙受雇于梁甲,在新桥镇明中路仓库负责上述产品的仓储及收发货。

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甲等人抓获,并查扣到大量未及销售的药品及保健品。经鉴定,骨康蝮蛇木瓜胶囊、30定喘百合青果胶囊、黄金生命胶囊等3000余粒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康安堂美国腰复康康尔健胶囊、稳压静心舒银杏参宝胶囊等保健品中重金属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具有健康风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神某、陈某、徐甲、徐乙、夏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调取清单、扣押清单、照片,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相关《复函》,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廖某等人工资记录、业绩清单、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犯两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梁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乙、廖某、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廖某、许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甲、梁乙、廖某、许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梁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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