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购进德国产的沐舒坦口服液药品(100ML/瓶),并利用互联网以每瓶30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居住地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35瓶。
另经查,被告人黄某累计已销售上述药品20瓶。经鉴定,涉案的沐舒坦口服液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网上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