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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神象牌冬虫夏草50克涉假药犯罪

被告人张某、梁某在福佑路城隍庙福源小商品批发市场二层二人共同经营的185号铺位,以9,000元的价格,向客人销售自行包装的两盒标注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象”牌冬虫夏草,共计50克。两名被告人收取货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扣赃物。

随后公安人员又从二人共同居住的庄家街,查获成品冬虫夏草4577克、半成品冬虫夏草3121克、“神象”牌冬虫夏草包装盒45只及多功能真空封装机、包装机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盒50克“神象”牌冬虫夏草以及其他4577克散装成品冬虫夏草均系假药。被告人张某、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非法包装及销售假冒冬虫夏草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查扣赃物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梁某处的散装成品‘冬虫夏草’的依法认定”、“关于对黄浦区溢宝食品商行销售的批号为130316的‘冬虫夏草’的依法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不是药品,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人员在其居住地查获的散装虫草不应计入犯罪数量等辩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张有如实供述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张某、梁某于在福佑路XXX号城隍庙福源小商品批发市场二层二人共同经营的185号“寿仁堂”店铺内,以9,000元的价格,向平某销售自行包装的两盒标注雷允上药业生产的“神象”牌冬虫夏草,共计50克。

待两名被告人收取货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扣赃物。随后公安人员又从二人共同居住的庄家街,查获成品冬虫夏草4577克、“神象”牌冬虫夏草包装盒45只及多功能真空封装机、包装机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盒50克“神象”牌冬虫夏草以及4577克散装成品冬虫夏草均系假药。被告人张某、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非法包装及销售假冒冬虫夏草的基本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梁某共同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关于两名被告人提出其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不是药品,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解,经查,雷允上药业生产的“神象”牌冬虫夏草能用于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在产品包装上规定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且标注按照《中药炮制规范》现行版生产,属于药品,经检验,两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的性状与《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不符,应认定为假药,故被告人的此节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两名被告人提出公安人员在其居住地查获的散装虫草不应计入犯罪数量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与两名被告人的庭前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为了牟利,故意购买假冒的冬虫夏草和雷允上药业生产的“神象”牌冬虫夏草包装盒进行封装,并予以销售的事实,故两名被告人的此节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某、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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