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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药品通过互联网售卖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在我国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印度药厂生产的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在其住处杨浦区延吉七村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并将部分待售药品暂存于浦东新区北蔡地区,由他人临时代管。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共计1140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律师

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随案移送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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