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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售极品肾宝系假药售假药判半年

被告人孙乙在其经营的位于叶榭镇辕门路无名商店,以160元的价格将“极品肾宝”药品(共计10粒)销售给钱某。嗣后,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孙乙,并查获“极品肾宝”、“iphone4VIGRA”药品(共计395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律师

被告人孙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孙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清点记录,照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认定孙乙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假药的复函》,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孙乙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孙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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