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T、R、P犯销售假药罪,T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疑似药品。公安机关将被告人T抓获,并在其住处车库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ExtraSuperP-Force”、“Levifil-20”等23种疑似药品共计4,508粒。经认定,上述疑似药品中“ExtraSuperP-Force”、“Levifil-20”、“SUPERKAMAGRA”3种共计1,335粒,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U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疑似药品。公安机关将被告人U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其用于销售的“ExtraSuperP-Force”、“ArmodafinilTablets”等12种疑似药品共计706粒。上述疑似药品中“ExtraSuperP-Force”、“SUPERKAMAGRA”、“EXTRASUPERLevifil”、“KAMAGRA-100”、“SUPERLevifil”、“ArmodafinilTablets”6种共计280粒,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I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P销售“EXTRASUPERLevifil”、“SUPERKAMAGRA”等疑似药品。I将“SuperLevifil”、“Levifil-20”、“SUPERKAMAGRA”、“SUPERTADARISE”等一批疑似药品和其使用的“yindu718”微信号分别以2,000元和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P。公安机关将I抓获。I出售的疑似药品中“SUPERLevifil”、“Levifil-20”、“SUPERKAMAGRA”,依法应按假药论处。律师
被告人P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桔色成人用品店”,通过店铺及微信销售疑似药品。P向顾客俞某1销售“SUPERLevifil”2盒(共8粒)。公安机关将P抓获,并从店铺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SUPERLevifil”、“Levifil-20”、“SUPERKAMAGRA”等6种疑似药品共计572粒。经认定,上述疑似药品中“Levifil-20”、“SUPERKAMAGRA”、“SUPERLevifil”3种共计146粒,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U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1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现刘1已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T、R、P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俞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影印件,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
被告人T、R、P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U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T、R、P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T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U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I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三万元;P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假药予以没收。(2019)沪7101刑初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