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进“美国黑金”等大量性药存放于其租住的闸北区西藏北路宾馆306房间内,并通过淘宝网或者现场交易等方式,先后加价出售给高某、曾某、梁某、孟某、朱某等人100余粒。
被告人于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十二种性药共计2,000余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美国黑金”、“Vigour800”、“黑寡妇煞星”三种共计828粒性药按假药论处。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朱某、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甲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扣押决定书》、《关于于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涉案物品性质认定的函》、《关于于某销售假药案部分涉案产品性质暂未认定的说明》、涉案物品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电话记录》、《“亮亮776”交易记录》及查获的快递单据,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于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于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