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名为“安宫牛黄丸”的药品,并以每粒1,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公安机关协同食药监部门对被告人陈某在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案制药原料、工具等。
经鉴定并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述药品系假药。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对相关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龚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销售记录、物证照片、物品清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出具的复函、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