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岑某在闵行区某镇某花苑通过淘宝网店“东京快线”销售MK松本清40EX眼药水、小林制药肩周炎肌肉酸痛消炎镇痛涂抹液和越南黄金塔活络油,销售金额共计963.4元。经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药品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MK松本清40EX眼药水4盒、小林制药肩周炎肌肉酸痛消炎镇痛涂抹液11盒和越南黄金塔活络油7盒,并抓获被告人岑某。到案后,被告人岑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岑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岑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关于商请认定岑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假药的复函、淘宝网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岑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