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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售卖日本皇汉堂便秘丸属犯罪

被告人尹某应聘进入名为“小铺”的淘宝网店工作,被告人尹某开始负责网店的日常采购工作。被告人尹某在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采购日本皇汉堂便秘丸并通过“某小铺”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500.6元。

经鉴定,日本皇汉堂便秘丸为假药。被告人尹某在某公路某号某号楼某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未及出售的9盒(每盒400粒)日本皇汉堂便秘丸。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尹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苏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淘宝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网店销售记录、关于商请认定尹某销售的“日本皇汉堂便秘丸”是否假药的复函、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尹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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