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颜某使用假名通过国际快递,从泰国邮购品名为“yanhee”的药品至,放置在其位于闵行区马桥镇星星村联青路X室的暂住处,并使用假名通过淘宝网以减肥药物的名义对外销售。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颜某,并查获21包品名为“yanhee”的药品及发票。经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对上述药品的检验和认定,该药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依法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淘宝网店页面的照片、淘宝网店销售药物的记录、药品及发票照片、“注意事项”,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物证及快递单据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境外邮购假药并在国内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颜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