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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假药价值一千余元,处缓刑

方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雇佣他人招揽客户,通过快递配送货物和代收货款的方式,向以及外省市销售假冒药品多瓶,销售金额共计1000余元。

徐汇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人方某的多次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方某的销售记录、快递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关于商请认定方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假药的复函》,证人徐某、陈某、宋甲、吴某、宋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方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律师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系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经征询社区意见,对被告人方某宣告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方某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一千余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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