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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牛油提炼火锅油销售不符合食用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李某李某3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四团镇四民村某厂房内,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牛油、牛杂,采用熬制提炼、冷却固化等方式非法加工生产,并包装后充当“蒙牛”精炼火锅油予以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生产的“蒙牛”牌火锅油大包760公斤、小包220公斤。经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药品监督所检测认定,上述油制品酸价明显超标,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李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盛某、范某、何某、李某、童某、郑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制作的财物清单,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油脂检测结果评价说明、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及油脂鉴定结论报告复函,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李某李某3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李某李某3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保护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2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3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奉刑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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