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为牟取利润,明知浙江省嘉兴市智仁农产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杨某处采集的猪血原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猪血浆,仍以用于制作油漆为由多次采购,并在没有加工猪血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松江区叶榭镇团结村苏泾71号农宅内将购进的猪血浆非法加工成血块,后在松江区叶榭镇博伦综合市场摊位及加工点对外销售。
被告人陈某、赵某明知被告人郑某购进非食用猪血浆非法加工,仍于上述期间多次从被告人郑某处批发采购成品血块,并在其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农贸批发市场67号摊位加价销售给顾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陈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杨某的证言,嘉兴市智仁农产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采集猪血照片及《购猪血协议》、《合作协议》、《猪血购销合同》,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郑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赵某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亦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郑某、陈某、赵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