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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包括食物添加剂、色素、保鲜剂、调味品、饮料、油脂,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本罪是危险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第149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订为:二十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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