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于2006年开始于南桥镇育秀路门口无证经营熟食摊,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罂粟壳并用于烹饪熟食供客人食用。
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多枚罂粟干壳。经送检,从其处扣押的汤料检测出含有吗啡、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孙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实保障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奉刑初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