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潘某在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市场购买大量猪皮,在家中加工皮丝,二人在对猪皮进行清洗、烧煮过程中使用双氧水、洗衣粉进行去污、消毒,并使用硫磺对加工好的皮丝进行熏烤。周某将加工好的皮丝销售至阜阳市及周边的一些酒店,销售金额29738元。
阜阳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周某销售给李某的27公斤皮丝,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潘某家中扣押皮丝209公斤,用于生产皮丝的双氧水、硫磺、洗衣粉、切丝机、切片机等,经安徽祥源安全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和青岛信标技术研发中心检测,周某、潘某加工皮丝过程中使用的双氧水甲醛含量39mg/kg,使用的硫磺是工业硫磺,从扣押的皮丝中均检出甲醛含量。
公安人员在阜阳站广场将周某抓获,并查获其携带的皮丝51公斤。随后又从周某的住处查扣了用于进行非法食品加工的硫磺、双氧水等物品及皮丝158公斤。同年7月29日将潘某抓获。经鉴定,在依次查获的三批皮丝中甲醛含量分别为25μg/g、3.6ug/g、5.3ug/g;扣押的双氧水是含30%过氧化氢的双氧水,甲醛含量39mg/kg,硫磺为工业硫磺。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明,其做皮丝生意有五六年,中间停了两年,2012年重新开始生产。其和妻子潘某将买来的猪皮解冻后用水清洗,接着放在锅里煮到8成熟捞出放在凉水里,后添加双氧水进行清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猪皮上的油脂清洗干净。随后,将切好的皮丝进行晾晒,晾晒半干后,因为有顾客购买白一点的皮丝,所以要将一部分皮丝用硫磺熏蒸变白。其生产皮丝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检查证。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内容和周某的供述一致,证实了二人在加工皮丝过程中用双氧水、硫磺等对皮丝进行清洗和熏蒸。律师
蚌埠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阜阳站中铁快运提取、扣押李某发往桂林的皮丝27公斤。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李某被扣押皮丝的外部特征。
证人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其托运的皮丝系从周某处购买。
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皮丝51公斤,后于当日对周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皮丝158公斤、工业硫磺一袋半、无色透明液体4桶。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上述被扣押皮丝、工业硫磺、无色透明液体等的外部特征。
证人尚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周某从其公司购买的是工业双氧水,他们销售时会向顾客说明工业和食用双氧水不能互用,食品消毒不能用工业双氧水,周某购买时,肯定知道双氧水使用情况,因为工业双氧水便宜,食用的双氧水贵。律师
6、安徽祥源安全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周某销售给李某的皮丝中甲醛含量25μg/g,抓获周某时扣押的皮丝中甲醛含量3.6ug/g,周某住处扣押的皮丝中甲醛含量5.3ug/g。
浙江省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周某处查获的无色透明液体是含30%过氧化氢的双氧水、甲醛含量39mg/kg;硫磺是工业硫磺。
证人凌某、张某、江某、唐某、郭某等证言和入库单、欠条复印件、托运单复印件证实,周某将生产的皮丝先后销售给阜阳市内的雪霁山庄、畅味园等十多家酒店,销售金额2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皮丝原料采购、加工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在加工皮丝过程中帮助清洗、晾晒,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皮丝予以没收并销毁,用于非法食品加工的生产工具及原料予以没收。(2014)合铁刑初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