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公司由王某等人出资成立,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全权负责日常经营活动。被告人王某以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他人处购入并销售名为“顾帝之星纤纤减肥胶囊”的减肥保健品,并租用浦东新区御桥路某弄某号某室作为其临时办公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顾帝之星纤纤减肥胶囊(日夜组合装)”和“顾帝之星纤纤减肥胶囊(试用装)”并送检,并以《检验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上述减肥保健品中检出“西布曲明”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禁止再行销售。
但之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仍以“ssnncn”的账户,通过其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减肥保健食品直至案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待销售的“顾帝之星纤纤减肥胶囊”4盒8瓶共计240粒。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证实,“顾帝之星纤纤减肥胶囊”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布曲明”。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沈某等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支付宝注册情况及销售记录汇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单,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被告人王某的陈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浦刑初字第3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