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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诱导素含有害成分,销售郑欣宜神奇咖啡构成犯罪

被告人蒋某通过网络销售减肥类产品。蒋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啦购食品店”,后主营广州美容科技公司生产的“郑欣宜神奇咖啡”和“刘锡忠神奇咖啡”系列产品等。其通过网络从广州修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等处购进上述产品后加价销售给他人。

美容科技公司在上述减肥咖啡中附赠了“吸收诱导素”,蒋某即在销售咖啡时,将“吸收诱导素”一并配送给顾客。后顾客大量反映服用后有心慌、心跳加速、失眠、食欲不振等不良症状。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吸收诱导素”可能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仍继续与咖啡搭配销售,直至案发。

公安机关会同药监部门在大宁路某弄某号某室将被告人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修某神奇修身咖啡系列产品1701盒,吸收诱导素205瓶,左旋360燃脂咖啡120盒等物品。

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上述查获的吸收诱导素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布曲明;从左旋360燃脂咖啡中检测出西布曲明和酚酞;上述神奇修身咖啡系列产品中有38盒塑身1号7日神奇修身咖啡检测出西布曲明和酚酞;273盒刘锡忠修某25日神奇咖啡中检测出酚酞。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方某、樊某、夏某、叶某、汤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淘宝网销售记录照片、销售发货单、修某网购销售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物品照片,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蒋某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相比直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社会危害及主观恶性均相对较小,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

但鉴于涉案吸收诱导素中所含的非法添加成分西布曲明,当消费者配合神奇修身咖啡一同服用后,存在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的巨大风险,根据被告人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对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2013)闸刑初字第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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