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购入并销售名为BotanicalS1imming的减肥保健品。民警在某室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查获待销售的绿色塑料袋封装的BotanicalS1imming10,650包、蓝盖塑料瓶封装的BotanicalS1imming7,528瓶、绿盖塑料瓶封装的BotanicalS1imming9,854瓶。
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BotanicalS1imming的减肥保健品胶囊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布曲明”。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方某、金某和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拍摄的照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有关的房屋租赁协议、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刘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3)浦刑初字第4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