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未经核实产品质量,先后多次从淘宝网上低价购进减肥类、丰胸类、美容美体类等内服外用产品,通过诚信商务网等网站以“电子商务公司”名义发布产品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经买家联系后,将产品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
公安机关在协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执法过程中,在被告人刘某位于奉贤区庄行镇庄行新苑312号某室的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三十余种各类产品,其中减肥类保健食品包括绿瘦(奥洁牌佳丽胶囊)10盒(400mg*60粒/盒)、臻好大肚子茶42盒(2克*10袋/盒)、左旋360减肥咖啡12盒(6克*10袋/盒)、仟佳俪牌减肥胶囊4盒(400mg*30粒/盒)。
经送检,绿瘦(奥洁牌佳丽胶囊)检出含国家禁用药物西布曲明及非法添加物质酚酞。此外,臻好大肚子茶、左旋360减肥咖啡检出非法添加咖啡因,绿瘦(奥洁牌佳丽胶囊)、臻好大肚子茶、仟佳俪牌减肥胶囊检出含铅量超标。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产品清单及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情况说明、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等文件和规定,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诚信商务网页面相关资料、淘宝网站交易页面、订单信息页面、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页面、账目清单、代收货款确认函、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用于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的绿瘦(奥洁牌佳丽胶囊)10盒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