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军、黄莉开始在其租住的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某号房内无证生产面包等糕点。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王军、黄莉在明知回收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利用其生产加工面包的机器设备,违法将回收的变质月饼馅料掺入新鲜馅料重新生产百果、豆沙月饼。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黄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施某的证言,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留财物清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军、黄莉明知过期、霉变月饼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降低生产成本,仍回收后将月饼馅料剥离后回炉生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军、黄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莉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随案移送的烤箱三台、搅拌机一台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