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T,生于安徽省颍上县,系无证个体经营者,于塘外镇褚聚路71号无证经营“淮南牛肉汤店”,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从老家购进罂粟壳并用于熬制汤料供客人食用。
经送检,其店内牛肉汤及香料中检测出含有吗啡、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和可待因成分。
被告人江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江T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实保障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江T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奉刑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