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在以前因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他一直未犯。但在一年前,之前合伙非法经营食盐生意的狱友小袁联系上了他。小袁称自己手中有几吨工业盐,可以冒充成食盐销售,能够获利好几万。
生意不太好的柳先生一直手头很紧张,他也希望做点“外快”生意获利。两人一经合谋,决定做假盐生意,由小袁出资将工业盐买下,柳先生提供租赁的仓库和联系卖家。两人还定制了假冒食盐品牌的商标和塑料包装袋,又购买了电子秤、塑封机等作案工具。共制作了几吨食用盐,之后两人驾驶车辆在城乡结合部沿街兜售。
由于人手不够,他们又雇佣了柳先生的表弟和表弟媳妇,帮忙包装和称重。他们把大包装袋中的工业盐放到小包装袋中,冒充食用盐,称重后再用塑封机封起来,再装进印刷有品牌的纸板箱内。按照每包四百克的标准,几个人在案发前共分包了好几千袋。律师
《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16条规定,严禁销售工业盐。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盐属于非食品原料,含有重金属和各种杂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由于工业盐的价格比食用盐低得多,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销售,可以获得暴利。
就是冲着这部分暴利,柳先生和小袁铤而走险,销售假冒的食用盐,后来被他人举报,警方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行径,在销售工业盐过程中被抓获。为了牟利,非法购入工业盐,并将其包装成食用盐兜售,已经构成犯罪。本案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以处罚较重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犯罪人员小袁和柳先生等人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