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在徐汇区漕溪北路B座成立了香港美容纤体中心,对外挂牌香港公司,购进香港(国际)集团连锁有限公司神奇修身咖啡等系列产品,在提供纤体服务的同时,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又先后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位于普陀区江宁路某号某室的上海AA美容院和位于闸北区共和新路某号某室的上海BB美容有限公司,对外均挂牌香港公司,销售该公司神奇修身咖啡等系列产品,并先后聘用被告人冯某担任香港美容纤体中心经理,被告人于乙担任上海AA美容院店长,郝某(另行处理)担任上海BB美容有限公司店长。
香港美容纤体中心徐汇分店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被明确告知神奇修身咖啡系列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布曲明,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的情况后,将徐汇分店被查处的情况在公司例会上对被告人冯某、于乙作了通报,要求冯、于二人对公司的神奇修身咖啡系列产品小心销售。之后,被告人冯某、于乙仍协助杨某将上述产品继续销售或以购买纤体套餐赠送咖啡为名搭配销售给顾客。
公安机关会同药监部门在上述徐汇分店查获吸收诱导素11瓶、25日装神奇修身咖啡7盒、修身收腹黄金组合4盒、修身排毒1号胶囊2瓶;在上海AA美容院查获吸收诱导素13瓶、25日装神奇修身咖啡2盒、修身收腹黄金组合3盒、修身纤臂玉腿黄金组合3盒、修身排毒1号胶囊4瓶、修身排毒2号胶囊1瓶;在上海BB美容有限公司查获吸收诱导素7瓶、修身收腹黄金组合1盒、修身纤臂玉腿黄金组合1盒;并抓获三名被告人。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修身收腹黄金组合、25日神奇修身咖啡中均检测出咖啡因、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吸收诱导素中检测出西布曲明。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冯某、于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杨某、冯某、于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于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均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杨某、冯某、于乙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鉴于涉案咖啡及吸收诱导素中所含的非法添加成分西布曲明,当消费者服用后,存在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的巨大风险,根据被告人杨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于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