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a在闵行区漕宝路市场东区经营“老王山东香料批发麻辣烫、龙虾配料中心”期间,将罂粟籽销售给被告人周a及赵a、温a(均另处)等人用于麻辣烫食品加工。被告人周a多次从被告人王a处购入掺有罂粟籽的香料后,在闵行区黄桦路某号其经营的“龙柏辰鼎鸡”店内加工成麻辣烫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上述“龙柏辰鼎鸡”进行执法检查,并从店内的麻辣烫料、酱汁、辣油内检测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被告人王a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销售罂粟籽的事实,后经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a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a、温a等人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a、周a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的辩护人以王系初犯、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王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a的辩护人以周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周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然其提出周此次属过失犯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a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a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