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负责管理宝山区“土菜馆”期间,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于指使被告人曹某将顾客吃剩的烤鱼废油重新收集后回收,并指使被告人姜某将上述收集的废油过滤重新加热熬制,用该废油加工成烤鱼后提供给顾客食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土菜馆”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餐厨废油2.2公斤。经食品药品监督所认定,利用回收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作为原料加工成烤鱼的成为,属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姜某、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张才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的《关于王某经营的“宝山区某土菜馆”利用回收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烤鱼的评价意见》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姜某、曹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姜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姜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查获的餐厨废油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