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申报雪茄烟2000多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潘某乘坐上海航空公司FM808班机从澳门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雪茄烟94盒(共计2,310支),共计偷逃应缴税额60,13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钧由、陈理敏、邱臣、汪晓磊、吕晨、张斌、郭峻等人的证言;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相关工作记录;登机牌、查获的雪茄烟的照片;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提取陈理敏邮箱中邮件的工作记录以及相关电子邮件;银行帐户明细、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潘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经申报且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将雪茄烟携带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潘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查获的走私雪茄烟予以没收。(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6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