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经李旻京、徐金阳介绍结识了上海东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傲公司)总经理邵鸿(上述三人及东傲公司均已判刑),两人商定由东傲公司以每箱10万元的包税价格为李某代理进口铝制易拉罐盖,确定由李某负责采购、销售、结算货款,东傲公司负责通关,李旻京负责收货、验货、运输及支付包税款,郭林茹(已判刑)受李某指使负责单证传递。
东傲公司先后26次为李某代理进口铝制易拉罐盖。在此过程中,邵鸿指使公司员工姜亮(已判刑)制作虚假的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单证,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申报进口,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629,743元。
被告人李某经与刘一川(已判刑)共谋,商定由刘以包税方式为李某从厦门、泉州口岸代理进口铝制易拉罐盖,李某负责采购、销售,郭林茹受李某指使负责单证传递,刘一川、曹利明(已判刑)负责通关。同年4月至2005年12月间,刘一川先后77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9,780,3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涉案人李旻京、邵鸿、徐金阳、郭林茹、姜亮、刘一川、曹利明、蔡长英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真假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订购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海关罚没物品入库单以及案发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包税的方式,委托他人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6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应认定为主犯。鉴于李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追缴了部分赃款,决定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该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该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