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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数控机床少申报价格逃避关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在进口数控机床及机械零配件的过程中,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由上述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锦堂指使员工制作虚假的发票、合同等报关单证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采用上述方法申报进口各类数控机床及零配件共计45票,经核定,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945,076.2元,其中上海固毅捷公司偷逃应缴税额946,996.6元,昆山固毅捷公司偷逃应缴税额998,079.6元。

被告人吴锦堂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提供了相关单证等材料。案发后,上海固毅捷公司及昆山固毅捷公司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被告人吴锦堂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代理进口协议书、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机械货款确认表、追加零件明细确认表、出货单、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海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和《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吴锦堂、涉案人员余秋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分别偷逃应缴税额94万余元、99万余元,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对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处以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吴锦堂作为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被告人吴锦堂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被告人吴锦堂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并与被告人吴锦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公司、昆山固毅捷公司、被告人吴锦堂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锦堂适用缓刑。

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固毅捷机械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单位昆山固毅捷机械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吴锦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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