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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大量古巴雪茄入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吴先生受公司委派在古巴工作,后来发生了疫情,公司在古巴的生意受到了影响,只能将派驻在外的工作人员召回国内。听说古巴的雪茄很有名,有人说只有古巴肥沃的红土,才能孕育出世界上最好的烟草。临走前,吴先生就买了几盒雪茄入境,想着回国送送人。

没想到回到国内,他的雪茄烟大受欢迎,亲戚好友纷纷问他索要,有人还提出了高价收购。这让吴先生懊悔不已,当初为什么不多买几盒带入国内。但吴先生本人并不抽烟,回国时,也只是想买几盒送送人而已。现在看到古巴的雪茄大受欢迎,就懊悔自己没有多买一些。

此时他想到了还在古巴境内的同事,同事也快回来了,他想通过同事带一些雪茄烟回来,送给亲友,也可以卖给那些想高价收购的人。但他把自己的想法在单位中和人事部工作人员一说,索要仍在古巴的同事电话,结果人事部工作人员却有些疑虑,担心雪茄带的太多,会不会构成走私罪。

如果向吴先生当初只购买两三盒雪茄的,回国时,走无申报通道,没有申报任何物品,问题也不大。但如果是携带几十盒甚至数百盒雪茄的,应交的税款可能会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偷逃税款,就会涉及犯罪,可能会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这样吴先生的同事可能要承担无妄之灾了。律师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物品”作了明确定义,即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经人事同事的提醒,吴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携带大量的雪茄入境会涉嫌犯了走私罪,代购较多物品入境需要申报关税,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境时,应注意控制数量,如果购买的物品比较多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同事还要缴纳一定的关税。

如果需要同事帮忙带多盒雪茄烟的,在入境时让对方走申报通道,缴纳相应的税款,这样就能合法合理地将物品带入境,也不需要成功但走私普通货物的风险。这样同事既能帮吴先生的亲友代入他们想要的雪茄,也不会涉及犯罪。所携雪茄烟并非为了出售,而是系自用,绝大部分都是用于送人,极少量是帮他人代购。

当如如果入境没有申报的,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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