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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800万,无力付货款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俞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代为办理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验资报告,从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三年后被告人俞某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更名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办理该公司的增资手续,于同年取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500万元的验资报告,从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800万元。

次年被告人俞某以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名义与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无力支付货款,造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损失317万余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出具的相关金融凭证及公司对帐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提供的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相关材料,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俞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俞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3)金刑初字第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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