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伙同来某,在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财务公司垫资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于2004年9月28日注册成立路德公司。路德公司成立后,由于没有实际注册资本,王某、来某借款负债经营,造成20余名借款人经济损失。
王某、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 :
徐汇区招商中心田林分中心情况说明证实,路德公司由田林街道招商代办营业执照。
证人高某的证言、耀汇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耀汇公司应田林招商中心要求,帮助王某、来某垫资3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路德公司。
银行凭证证实,王某、来某于2002年3月28日汇入路德公司账户的投资款30万元,于次日汇回耀汇公司账户。
验资报告、路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路德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成立,名义上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王某出资18万元、股东来某出资12万元。律师
证人潘某、吴某、史某、赵某、周某、英某、施某、丁甲、丁乙、陈甲、刘某、陆甲、杨乙、沈某、宋某、王甲、花某、陈乙、顾某、陆乙、熊某、瞿某、程某、戴某等人证言、借条等书证证实,王某、来某向其借款未还或拖欠货款未还。
王某、来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来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长刑初字第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