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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电子回单虚假出资四千万注册公司

朱某、梁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代理120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明知上述申请公司无注册资金,由梁某指使董某采用伪造银行电子回单、然后交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等方式,为上述申请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先后使上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金额达4000余万元。

朱某、梁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张某、朱某、蒋某、高某、薛某、胡某、张某、赵某、葛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伪造的银行凭证,上海某有限公司等120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验资材料、银行查询记录,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朱某、梁某、董某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律师

梁某、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依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梁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董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朱某、梁某、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2)奉刑初字第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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