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取得了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00万元的验资报告及其附件等验资证明,从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500万元的x公司。
李a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有证人李a、陈a的证言,公司提供的代办开业登记授权委托合约书,x所提供的服务业统一发票、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验资证明表、上海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交易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现场笔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提供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等书证,租房协议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李a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李a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a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闵刑初字第1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