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孙某通过某公司在奉贤区光明经济园区注册成立了广告公司。期间,某公司在奉贤区农业银行头桥支行先后分两次垫付了50万元作为某广告公司注册验资款。
验资完毕后,某公司将垫付的50万元注册验资款以本票的形式划回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造成广告公司的基本账户内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某广告公司注册成立后在某室实际经营,项某、孙某二人以某广告公司的名义在“前程无忧”等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模特等演艺人员的信息,承诺录用后即可参加某广告公司推荐安排的演出工作并先后与数十名应聘者签订了《艺人宣传推广代理合约》,并收取了培训费、照相费。
某广告公司收费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根据合约约定按时按量地向签约者推荐演艺工作,致使大量签约人不满并在网上发布不满言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项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
证人黄涛、夏清的证言及中国农业银行奉贤区头桥支行本票业务来账清单等,证实某公司为某广告公司垫支注册,验资后即将50万元注册资本抽走的事实。律师
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广告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人出资情况。
广告公司在“前程无忧”等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资料以及证人周婷、吴福军、罗冠男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宣传推广代理合约、艺员影棚拍摄预约单、收据,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截取的互联网论坛网页等,证实某广告公司通过“前程无忧”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先后与多人签订《艺人宣传推广代理合约》,收取了培训费、宣传册制作费等费用,嗣后未完全按照合约兑现承诺,致使多人有被骗的感觉,并上网发布不满言论。
项某、孙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造成一定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项某、孙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孙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长刑初字第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