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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验资资料注册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

周某在代理投资顾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在投资顾问公司完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银行业务章等及自己制作的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等一组虚假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骗取了德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德琛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期货交易,招揽客户汇缴保证金,共收取945名客户保证金11,633,116美元,收取交易佣金3,050,432美元。

周某在代理餐饮管理公司茂名南路分公司、虹梅路分公司及餐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擅自伪造了卢湾区环境保护局、闵行区环境保护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的公章以及盖有该公章的竣工验收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书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骗取了餐饮管理公司和餐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经鉴定,上述审核通知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等文书上盖的公章与原单位提供比对的印文样本不一致。律师

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德琛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伪造的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具的起诉书、查获的伪造的卢湾区环境保护局、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的“三同时”竣工验收单、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周某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德琛公司有关人员非法经营的情况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第一节犯罪事实,周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又主动供述了上述第二节事实。

周某在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周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又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对周某予以两罪并罚。周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所犯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2010)浦刑初字第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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